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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7, 2024 23:28:14 GMT -5
依照本条的规定和本法的规定执行 当项目影响特定的保护单位或其缓冲区时,本条标题中提到的许可只能在负责其管理的机构和受影响的单位授权的情况下颁发,即使不属于该单位整体保护团体必须是本文定义的赔偿受益人之一。 (根据本法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保护区是指“自然保护区周围,人类活动受到特定规则和限制,以尽量减少对自然保护区的负面影响”。 UC的一部分,其目的是通过对周围区域的占用施加限制来保护它,以避免边缘效应(非生物的、直接的和间接的生物的——包括外部活动的负面干扰)。 事实上,考虑的是对 UC 地区或其 ZA 是否可能产生实际环境影响,即使这仅仅是潜在的。国家环境委员会 (Conama) 第 428/2010 号决议规定了该设备: 第 1 条 对具有重大环境影响、可能影响特定保护单元(CU)或其缓冲区(ZA)的项目进行许可,由许可环境机构根据环境影响研究和相应的环境影响报告(EIA/ RIMA),只能在获得负责管理 UC 的机构授权后才能授予,如果是私人自然遗产保护区 (RPPN),则只能在获得。 负责其创建的机构授权后授予。 (……) 第五条 在不受 EIA/RIMA 约束的 WhatsApp 号码 项目的环境许可过程中,当项目出现以下情况时,许可环境机构必须通知负责管理 UC 的机构: I——可以对UC产生直接影响; II – 位于您的 ZA; III——距UC 2千米范围内,自本决议发布之日起5年内未建立ZA。 III – 位于 UC 2000 米以内,自 2015 年 12 月 11 日第 473 号决议发布之日起 5 年内未建立其 ZA。 这意味着,在环境影响研究和环境影响报告(EIA/RIMA)的情况下,需要 ICMBio 的授权,而在其他情况下,简单的科学就足够了。重要的是,首先,该机构可能会影响环境研究本身的职权范围(TR),尽管总是局限于其行动范围[4]。然而,在这两种情况下,沟通必须在授予事先许可之前进行,因为只有当活动得到巩固或处于巩固阶段时,机构才意识到这一点是没有意义的,特别是因为这样就更难以逆转任何最终的病变。 关于行政处罚,必须指出的是。 只有国家环境系统 (Sisnama) 指定负责检查活动的环境机构的雇员才能够起草环境违规报告——唯一的例外是来自国家环境系统 (Sisnama) 的代理人。港口总督,由本法第 70 条第 1 款确定。强调这一点很重要,因为 ICMBio 在第 12,856/2013 号法律更改后才有效地成为 Sisnama 的一部分,该法律更改了艺术的第四节。第 6,938/81 号法律第 6 条[5]是在该机构成立六年多后发生的事实。因此,此前实施的所有行政处罚均因不符合合法性原则而被撤销。 Ibama 负责监督和实施行政处罚以及执行环境许可,而 ICMBio 还负责监督和实施行政处罚——不同之处在于,这种归属必须与联邦 UC 的保护联系起来。由于监管权限是共同的,只限于每个机构的管辖范围,因此谁负责在这些地点实施行政处罚仍有待观察。 那么,补充法 140/2011 规定,在实施行政制裁时,考虑到专业性原则,许可实体的权限必须优先于其他环境机构的权限[6]。实际上,假定负责为此类活动颁发许可证的机构拥有更多的专业知识,可以在行政层面确认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因此,罚款和禁运的发生或持续,例如在行政层面,取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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